蜂產類產銷履歷申請作業須知

115 年度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費用補助作業須知

115 年度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費用補助作業須知

115 3 13 日農糧企字第 1151110506 號函訂定

一、訂定意旨

   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擴大推動農糧產品產銷履歷驗證制度,鼓勵農產品經營者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提升農產品安全及維護農業生產環 境永續,確保農產品品質安全與可溯源性,特訂定本須知。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農業部農糧署。

  (二)審查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蔬菜、水果、雜糧及特用作物類)及本署各區分署(稻米及蜂產類),同一筆申請案件因期作不同有不同品項輪作者,依驗證通過面積較多之品項送其審查單位審查;驗證面積相同者,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

  (三)撥款單位:本署指定單位。

三、補助對象

   為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通過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生產過程(未包含農糧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

   前項所定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經營之農場。

   (二)農產品經營者於申請時已無驗證資格。

   (三)經驗證機構暫時停止驗證者,驗證資格未恢復。

   以集團方式申請產銷履歷驗證,集團成員除前項第1款事業體外,亦含個別農民參與經營者,該等個別農民產銷履歷驗證費用得申請補助。

四、補助項目

   (一)驗證費:通過驗證面積/蜂箱數依法定上限就實際收費數額補助三分之二,另因政府監管措施或驗證機構檢出農藥殘留不合格而衍生之不定期追蹤查驗費用不予補助。

   (二)檢驗費:僅就農藥殘留、重金屬依法定上限就實際收費數額補助三分之二,檢驗不合格、急件費用逾越收費上限及驗證機構未上傳檢驗報告部分不予補助。另倘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證書之驗證品項為水稻(濕穀或乾穀)者,應以糙米為送驗樣品;驗證(產品)品項為包裝食米(白米或糙米)者,則以白米或糙米為送驗樣品。

   (三)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

   1.申請條件:資訊服務專員登打實名制,限非屬農產品經營者本人或負責人完成資訊服務專員帳號綁定,並至農糧產品產銷履歷資訊系統登打之筆數始得列計,且同一時段,資訊服務專員僅得為一位農產品經營者(個別/集團驗證)進行登打;並須於栽培作業執行後 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打,逾期或更新時已逾期之登打紀錄則喪失該筆數補助資格。

   2.計算方式:依本年12月31日之實際通過驗證面積/蜂箱數換算補助時數上限;完成資訊服務專員實名制綁定者,可享有其補助時數上限百分之20時數費用之領取資格(保障基礎補助),綁定後登打有效資料(不包含栽培紀錄作業種類「其他」之項下內容及栽培紀錄作業內容「其他」)即可列計;另每登打20筆有效資料由系統換算為登打1小時(登打筆數補助),若以多批次共同作業進行1筆資料登打即以1筆有效資料作為計算,按法定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且依據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限(每位資訊服務專員每日工作時間以8小時為上限核算),本年12月31日由系統計算補助金額(保障基礎補助+登打筆數補助),全年度可補助級距及時數詳附件1。

   (四)資訊設備費:補助電腦或條碼機費用至多二分之一,電腦補助限通過產銷履歷集團驗證者申請,並須為5年內未接受農糧署補助購置電腦、條碼機之經營者,補助規定及規格詳附件2。

五、申請方式

   (一)驗證費和檢驗費:

   1.申請流程:申請人須於本署「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系統」(下稱驗證補助系統)確認產銷履歷驗證電子證明,並上傳存摺封面後,登打「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費與檢驗費補助申請書及領據」(詳附件3)印出簽章並檢附所需資料,依驗證品項向戶籍所在地、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地址所在地之審查單位申請(下稱所轄審查單位),流程圖詳附件4。

   2.檢附資料:

   (1)發票正本。(因遺失或供其他用途無法出具正本者,應檢附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

   (2)產銷履歷驗證及檢驗收費明細。(由所屬驗證機構依本署指定格式填報,並預留發票正本黏貼位置,詳附件5)

   (3)其他相關文件。

   3.驗證機構代申請:農產品經營者須先線上確認存摺帳號是否正確後,得檢附授權書(詳附件 6),由驗證機構代為送件申請。驗證機構經授權代為申請者,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申請作業,倘因驗證機構未提出申請或逾期申請者,視為未申請,本署不予另行受理申請。

  (二)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

   1.保障基礎補助:農產品經營者須完成資訊服務專員實名制綁定,並由系統檢核綁定情形,綁定後登打有效資料,即可享有其補助時數上限百分之20時數費用之領取資格。

   2.登打筆數補助:每登打20筆有效資料由系統換算為登打1小時,系統將統計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領取之補助金額。

   3.系統自動匯出清冊由所轄審查單位確認後函送撥款單位進行撥款。

   (三)資訊設備費:

   1.申請流程:農產品經營者須於本署驗證補助系統確認產銷履歷驗證電子證明,並上傳存摺封面及申請之電腦、條碼機照片(需有「115年度農業部農糧署補助」字樣)後,登打「產銷履歷農糧產品資訊設備費申請書及領據」(附件7)印出簽章並檢附所需資料自行送請所轄審查單位審查,流程圖詳附件4。

   2.檢附資料:

   (1)電腦、條碼機發票正本。

   (2)相關規格書或估價單、設備明細。

六、審查撥款由審查單位辦理審查及經費核撥,說明如下:

   (一)受理及審查作業時間:

    1.受理期間:審查單位於每月1至10日受理送件,逾期案件視為下月審查案件。(115 年度案件應於本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並寄送至審查單位,惟11、12月開立之發票或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得於116年2月28日前送出申請,未依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2.審查期間:無異議案件審查單位於受理之次月底前完成審核,送本署指定單位核撥款項。

  (二)審查內容:

    1.審查單位應依申請案件補助項目審查所需資料,並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1)線上審查產銷履歷驗證電子證明及存摺封面。

    (2)申請書。

    (3)驗證費和檢驗費發票正本與收費明細(依通過驗證面積之驗證費和合格檢驗費補助 2/3)。

    (4)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系統清冊。

    (5)電腦、條碼機發票正本,以及相關規格書(或估價單)設備明細;並審查 5 年內有無重複申領該項補助。

    (6)授權書(由驗證機構代為送件申請者須檢附)。

    2.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料填寫有誤者,應書面通知申請人於14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3.審查完成核定補助金額後,將資料彙送撥款單位進行撥款。

七、注意事項

   (一) 本補助作業須知公告後追溯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

   (二) 本署得不定期辦理補助內容及執行單位之查核作業。

   (三) 各年度補助以當年公告內容進行撥付,本署得視政策規劃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本作業須知所定補助或停止補助。

   (四) 聘用資訊服務專員所需雇主負擔之勞保、健保及提撥退休金費用,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自行辦理,非本須知補助範圍。

   (五) 於本補助作業須知公告前已送件至審查單位之案件,可依「114年度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費用補助作業須知」之申請書及領據等文件受理申請,惟仍須依本補助作業須知內容予以審查核發相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