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標章核發管理要點

國產蜂產品標章

國產蜂品證明標章核發管理要點 

 

0971002日核定

1040225日修訂

1061025日修訂

1090310日修訂

1120306日修訂 

 

一、為提升國產蜂產品品質,促進養蜂產業發展,並維護生產與消費者之共同權益,依據台灣養蜂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第十九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經設計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一種,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61日准予登記註冊第01157388號商標。

三、在國內實際從事蜜蜂養殖(以下簡稱養蜂業者)具有本會會員資格或農會所屬養蜂產銷班班員,其所有蜂群在國內蜜粉源植物地區所採集之蜂產品,均得申請授權使用本標章。

具有本會贊助會員資格之通路商、貿易商(以下簡稱業者)契約收購前項會員採集之蜂產品,亦得申請授權使用本標章。

四、申請本標章之養蜂業者或業者依本會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申請作業程序規定辦理,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先經本會資格審查並進行蜂產品抽驗品評審核通過簽立本標章使用合約書(如附件一),授權使用本標章後,始得申請核發本標章貼紙。其蜂產品涉及商標註冊權或所有權爭議,本會得拒絕受理。

五、申請使用標章之養蜂業者或業者,應切結保證以申請之國產蜂產品包裝銷售。

六、經授權使用本標章者,其所產製或銷售貼有本標章之國產蜂產品,包裝標示及品質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或相關法令規定。

七、申請核發標章貼紙採逐批申請制,標章使用者在產品未包裝前,應檢具養蜂場生產管理紀錄簿(如附件二)及依擬包裝重量別填具標章貼紙領用表(如附表二)逐批申請標章貼紙,本會受理後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現場勘驗核符產品數量,及抽樣檢測品質,並將檢驗、審核結果通知業者,合格後核實發給標章貼紙貼用。

    品質檢測項目、方法及標準須符合國家標準或本會所訂蜂產品審查標準。必要時,本會得邀請專家學者進行國產蜂蜜感官品評。

八、本標章貼紙由本會印發,標章使用者不得私自印製或使用仿製之標章。

九、經核准貼用本標章貼紙之國產蜂產品,每一包裝容器(桶、瓶、罐…等)均須於正面明顯處按實際包裝重量粘貼相同重量別之標章貼紙一張,且貼紙不得重複使用。

十、標章使用者使用本標章,本會得依核發標章數量收取捐助金及簽約之履約保證金,由本會專戶保管,專款運用。

十一、為監測本標章產品品質,本會自行或委託檢驗機關不定期現場無償抽驗或宅配付費採購標章使用者貼有本標章貼紙之庫存或市售產品,標章使用者不得拒絕。

前項監測相關權益,依本會國產蜂產品證明標章稽核管理規範規定辦理。

十二、標章使用者每批申請本標章貼紙數量應檢附前次實際使用量資料送本會核對。前次核發之本標章貼紙如有超發,則自當次申請數量中扣除。

十三、標章使用者對領用之本標章貼紙應妥為保管及自行使用,不得私自提供其他業者使用,並詳實記錄使用情形以備查核;本標章貼紙遺失概不補發,但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不堪使用或毀損者,得申請更換之。

標章使用者之蜂產品其所有權移轉給他人時,本標章不得隨之移轉,應將本標章繳回作廢,並由承受人持讓渡證明向本會申請本標章使用。

十四、凡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會核處如次:

(一)違反第八點規定私自印製或使用仿製本標章者,停止使用並不得再申請本標章的權利,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本標章及授權證書;涉及刑責部分,另依法究辦。

(二)貼有本標章貼紙之庫存或市售國產蜂產品,經檢驗品質不符合標準(如有摻假或非蜂產品組成內容物,或含有法定不得檢出之物質者),停止使用本標章的權利,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本標章及授權證書。

(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及加強查核抽驗外,再違反者年度內停止使用本標章。

1.市售國產蜂產品所粘貼本標章貼紙適用重(容)量別不符者。

2.無正當理由拒絕本會或本會委託檢驗機關查核或採樣者。

3.未定期填報或浮報產銷資料據以領用本標章貼紙者。

4.本標章應於授權期間內使用完畢,不得逾期使用。

5.申請人應據實提供本會所要求之資料。

標章使用者不服本會處置,應於兩週內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四)標章使用者如將其領用之本標章,私自提供他人使用,或貼於未經審核通過之產品,本會得停止其使用本標章的權利或沒收履約保證金、本標章及授權證書。另對未授權使用本標章使用者,依商標法究辦。

(五)被處以停止使用本標章達三次之標章使用者,本會即不再受理其申請。

(六)其他涉及違規事項,經本審議委員會稽核組,查證違規屬實得視情節輕重,報本會理事會予以核處。

十五、標章使用者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或權益受損時,應自行負責。

十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法修正之。